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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修改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JinHuaAssoci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缩写为JAMCC。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咨询、开发、建设、设计、施工、教学、软件与信息服务、材料与设备生产和供应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投标与造价咨询行业自律。以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招投标与造价行业的各项工作,规范招投标与造价咨询行为,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招投标与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金华市婺城区(邮政编码321000)。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建设主体方在招投标与造价咨询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起草、拟订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协助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机构,做好招标代理与造价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做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贯彻、交底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对相关业务的质量进行抽查。

(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行业指导和工作协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规范行业行为。

(六)组织工程技术讲座,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市招投标与造价行业管理水平。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招投标与造价咨询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招投标与造价咨询企业的评优评先,宣传表彰招投标与造价领域的先进单位、优秀专家和突出贡献者。

(八)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材料与设备生产供应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有关刊物、网页和其他有关资料。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

     (二)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法律、软件与信息、科研和教学等与工程招投标、造价有关的单位以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有关的学科性组织、协(学)会等社会团体;

(三)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商;

    (四)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业绩良好的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从业人员。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后,继任该单位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协会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需由所属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A类会员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且期限内仍未补缴的,视为自动退会,补缴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高级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

(五)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主持秘书处办公会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受理事会委托签署协会有关文件。

(五)主管协会财务收支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政府部门采购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违反规定在会员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解聘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须在市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8日四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