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为JinHuaAssoci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缩写为JAM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协会是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咨询、开发、建设、设计、施工、教学、软件与信息服务、材料与设备生产和供应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促进招投标与造价咨询行业自律。以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为根本,积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招投标与造价行业的各项工作,规范招投标与造价咨询行为,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招投标与造价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建设主体方在招投标与造价咨询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起草、拟订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积极开展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四)协助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机构,做好招标代理与造价从业人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做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贯彻、交底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对相关业务的质量进行抽查;
(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行业指导和工作协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规范行业行为;
(六)组织工程技术讲座,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我市招投标与造价行业管理水平;
(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招投标与造价咨询业务及行业管理经验交流活动;
(八)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材料与设备生产供应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有关刊物、网页和其他有关资料;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
2.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法律、软件与信息、科研和教学等与工程招投标、造价有关的单位以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有关的学科性组织、协(学)会等社会团体;
3.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商;
4.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业绩良好的工程招投标与造价从业人员。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后,继任该单位会员代表在本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材料厂商会员及个人会员由所属单位推荐,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且期限内仍未补缴的,视为自动退会,补缴会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高级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暂未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签署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聘用协议;
(四)履行本团体财务收支审批职责。
(五)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高级顾问、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报理事长审定;
(五)受理事会委托签署协会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旧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