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浙江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建建发〔2017〕133号)和《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签订情况、专业工程分包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工期管理、工程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评价方式
(一)第一阶段:自查。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采用互评方式对对方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见附件3),于6月20日前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抽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根据承发包双方互评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10个在建工程,各设区市抽查项目不少于50个在建工程。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20日前将抽查情况和《在建工程汇总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4)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第三阶段:督查。我厅将于今年8-9月对各地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监督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开展这项工作。
(二)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发包人限期改正。对履约评价结果为“好”的工程项目要通报表扬;对履约评价结果为“差”的工程项目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履约评价结果为“差”的工程项目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当地建设工程信用诚信机制,将其作为招投标资信得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程担保保险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周雅妃 联系电话:0571-88050791
附件:
1.在建工程汇总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检查资料清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情况汇总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