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分类:省级发文
发表时间: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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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服务,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流程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地址:www.zjzwfw.gov.cn/),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报注册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并完成电子签章。系统收到申请表即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注册的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二、注册事项相关规定
(一)初始注册。取得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应自取得之日起18个月内提交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学时。
(二)延续注册。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造价工程师本人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对其前一个注册有效期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完成注册申请。
(三)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两个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
(四)变更注册。变更包括聘用单位变更、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等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二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个专业的变更注册申请。
(五)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交注销注册申请。如存在聘用单位不配合等情形,申请人还应上传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三、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二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自取得合格证明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相关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