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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所属分类:省级发文 发表时间:2020/12/31 浏览:1640 来源:省建设厅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我厅年度建筑市场督查工作计划,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承发包经营行为,2020年11月2日至11月6日,我厅组织四个检查组对全省开展了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为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发包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和履约、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履职到岗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情况。同时,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欠薪案件查处以及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等情况进行了督查。本次检查共抽查建设项目33个,其中商品住宅项目4个,保障房项目11个,公共建筑项目17个,市政工程项目1个;检查内容涉及建设单位的检查事项429项,符合346项,符合率80.7%;涉及施工单位的检查事项1652项,符合1523项,符合率92.2%;涉及监理单位的检查事项452项,符合391项,符合率86.5%。督查建设主管部门事项138项,符合123项,符合率89.1%。

  从监督检查情况看,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和我厅有关工作部署,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责任基本到位。大部分被检项目的建设单位能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发包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符合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施工活动,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并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管理。

  每个建设项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均在现场向受检项目各方主体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结果,指出各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地、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责成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跟踪落实,限期反馈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责成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次检查共下发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整改督办单24份,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执法建议书7份。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主管部门责任压实不到位。部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履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及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平台管理等工作未落到实处,部分受检地区项目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未参与实名制平台考勤,导致本地区监管数据不准确。

  (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一是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部分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个别建设单位存在肢解发包行为,甚至将施工业务直接发包给个人。二是施工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个别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部分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存在代签字现象,人员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等。三是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部分建设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实际到岗总人数偏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等。四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支付比例,部分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约定比例和时间支付工资款行为;部分项目人工费支付比例未以上月完成工程量为基准计算,而是以实际支付工程款为基准计算,存在源头拖欠人工费现象。五是劳务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建设项目考勤设备形同虚设,未起到真正的考勤作用,同时存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即上岗的现象。

  (三)施工合同履约不规范。一是被检建设项目普遍存在设计变更未及时审批现象。虽然合同条款中有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时间限制,但工程各方主体仍习惯于在工程结算时再处理变更费用。二是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工程项目虽采用范本格式合同,但在专用条款的设定中,仍发现存在显失公平或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合同双方对“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概念区分不清,多个建设项目出现约定缺陷责任期24个月,但又约定质量保证金分别在竣工后3年、5年和8年后退还。三是工程款支付约定不合理。个别建设项目仍存在由施工单位实质性垫资施工的问题,如三门保集御府(二期)工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预付款,首期工程款支付节点约定为地下室结顶。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碧桂园大港项目(织东单元ZD-05-01-04-2号地块)-A区(湖州市)。建设单位:湖州碧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州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邹广根;监理单位:上海华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盛。

  存在问题:一是建设单位将桩基工程、精装修工程、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二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费和工程预付款;三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四是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方案编制、技术交底等资料上未签字或由其他人代签;五是该项目原施工单位为上海润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现场工程技术资料上未发现该企业的合同履约痕迹。

  案例二:金华山旅游集散中心项目(一期)(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单位:浙江金华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国红;监理单位:浙江中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邵金华。

  存在问题:一是工程承包合同部分条款实质性改变了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且未按合同要求编制审定工程预算;二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未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三是施工单位大量变更现场管理人员且变更资料欠缺,缺少工程基础验槽工程技术资料,机械设备的进场与合同约定不符;四是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案例三:松阳县民兵训练基地(丽水市松阳县)。建设单位:松阳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德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杨;监理单位:松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周水华。

  存在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施工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涉嫌违法分包。

  案例四:飞鹤家园(丽水市遂昌县)。建设单位:遂昌县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中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田斌杰;监理单位:浙江康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陈旭鸣。

  存在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个人,涉嫌违法分包;四是工程监理资料不规范,项目监理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签字手续等情况。

  案例五:黄岩文化馆迁建工程(台州市黄岩区)。建设单位:台州市黄岩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吴尚泽;监理单位: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熊长平。

  存在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均未纳入实名制管理;二是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三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均非本人签字,社保也非施工单位缴纳并且均未履职到岗,涉嫌转包;四是施工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作为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第一环节,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完善监管工作流程,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监管,推动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层级检查指导,持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巡查和执法,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势头。完善信用惩戒等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活动,努力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加强协同,切实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第一时间跟进处理,尤其要高度重视元旦、春节前后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要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切实做好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

  (四)抓好落实,坚决确保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总结,逐一梳理,严肃整改,巩固检查成果,确保整改实效。同时,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深入分析,举一反三,对带有共性的突出问题,进行覆盖式自查整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形成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查处态势。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