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省建设厅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发表时间:202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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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建设厅
浙建建发〔2022〕3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和“智慧工地”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18〕348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我省2018版计价依据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测算,决定调整相关费用计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组成及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
1.“智慧工地”增加费包括实名制信息采集及考勤设备、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设备、软件和管理等增加的相关费用。
2.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用包括人员进出防护费、防护物资费、相关核酸检测费、宣传教育费、临时隔离设施费、防控人员费以及其他额外增加的内容,不包括疫情防控一、二级响应或被列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后按照当地防疫要求发生的隔离、核酸检测、停工等费用。
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列支
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包括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管理费。
三、调整概算定额综合费率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总价综合费用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费率乘以1.04系数。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2022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按本规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