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省造价总站通知】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造价师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发表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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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造价站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建建函〔2024〕455号《省建设厅 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精神,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造价师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范围
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范围内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或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挂证”认定标准
(一)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认定为“挂证”。
1.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或者存在多个缴纳缴存单位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执业)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的;
5.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属于“挂证”的。
(二)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治理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1月底)
各相关企业及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上述“挂证”认定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挂证”的企业和人员,于2024年12月10日前向有注册权限的部门主动申请注销“挂证”证书或者变更注册证书。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月底)
1.全面排查。各相关企业和个人要按照省建设厅、省人社厅推送的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做好排查。
2.严肃查处。要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且无故拒不履行注销或变更业务的企业将予以通报,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省市 “造价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平台”扣分, 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注意事项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依法从严查处。对整改不及时和整改不彻底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注册,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移交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三)强化信息公开。省造价总站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将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联系人:杨工 电话:0571-89892104
邮箱:zjzsjcjgs@163.com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4年10月25日